天津商标注册的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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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标注册的显著性

作者:天津润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6-30 08:08:38

商标注册公司认为,直接表示商品作用的名词,是各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常用的说明性文字,属共用的范畴,应禁止独家垄断。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这是商标注册的首要条件。所谓天津商标注册的显著性是指商标能够区别商品或服务出处的特性。缺乏显著性的标记由于没有可能起到商标的区别作用,在世界各国均不能作为商标得到注册和保护。

简单的说,就是能显然的辨别、识记的性质。这种显著性的判断需要经过专业评判,法条不能以一应万,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仅用表示商品作用的名词作为商标,不具备识别不同经营者的显著特征。 另外,商标注册公司提醒大家,《商标法》第11条中“直接”二字非常重要,间接的、暗示的具有区别性的词汇是可以作为商标的。如“畜乐”畜药、“远声”乐器等,即属于暗示性标志,可以作为商标予以注册。 

商标注册公司先给大家举个案例说明:某地,有一个孟某办起了木材加工厂,孟某一个朋友建议他将生产的乒乓球拍注册个商标,一来可以对外作广告宣传,二来可以抬高产品身价。于是,孟某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健身”两字为商标。孟某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是不会予以核准的。我国《商标法》第6条规定,除几种需要实行强制注册商标的商品外,大部分商品都实行自愿注册的原则。

换句话说,申请注册商标是孟某的一项权利,但并不是所有的申请都能予以核准,作为注册商标应符合法定的条件。《商标法》第11条第1款第2项规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这一项实际是禁止以商品本身的特点作为该商品的商标。就同一种商品而言,其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是一致的,因此,用商品的特点作为商标,不具备识别不同生产者的显著特征。

另外,以商品的质量、功能等作为商标,往往易出现夸大性宣传,误导消费者。由此可见,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就孟某的情况而言,因为孟某申请注册的商标“健身”两字,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作用,很难将自己与其他生产者的商品区分开,不符合商标注册的条件,故商标局将会驳回孟某的申请。 所以商标注册公司认为,直接表示商品作用的名词,是各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常用的说明性文字,属共用的范畴,应禁止独家垄断。

(1)不合法转让,所谓不合法转让注册商标是指商标转让人并不是该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许是不能代表悉数商标所有人,或许未经注册商标权力所有人赞同,而以隐秘、诈骗、假造等不正当手段将其注册商标悄悄转让的。因为现有的商标转让程序存在缝隙,要做不合法转让商标并不艰难,尽管事后可以经过法令路径处理和维护商标权力人的利益,但商标受让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失将难以拯救。

(2)无效转让,所谓无效转让就是指注册商标的转让不符合商标法令所规则的限制条件,尽管商标转让两边已签定了商标转让协议,而且乙方也已支付了商标转让费,但该注册商标转让请求根本不可能被国家商标局核准,因而,该商标的转让是无效的,因为商标无法被核准转让,所以商标的所有人依然没有变。因为国家商标局处理注册商标转让审阅的周期最少要半年,并可能需一年以上的时刻,再加上转让两边谈判洽谈商标转让报价,文件往来等等。因而,商标转让协议签定后,受让方并无法当即确定该被转让商标是否能被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起码需求有六个月以上的时刻。

(3)有些转让,所谓有些转让就是指注册商标的转让人,未将与被转让商标权力相关的其他同类近似商标一并转让给商标受让人,而是有意或无意的保存或隐秘了一有些与转让商标附近似的同类商标,转让人在商标转让之后仍可以运用与被转让商标附近似的其他商标,对商标受让人造成了实质性的损伤。 

(4)隐秘被转让商标的权益缝隙,商标转让人在转让该商标时,隐秘了该商标在转让之前已经被许可别人运用、被质押抵债、被转让等等问题,使得商标受让人在受让商标后的商标转让协议的内容主要有以下:①转让两边的称号、主体资格证明、地址、联络方法等;②被转让商标的详细资料;③商标的转让报价和付款方法;④商标转让人的权力与责任;⑤标受让人的权力与责任;⑥同的解除;⑦纷的处理方法;⑧其他约好事宜;⑨两边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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