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商标注册侵权法律文书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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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标注册侵权法律文书中的问题

作者:天津润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5-02 08:55:52

在商标侵权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文书中,需要对侵权商标标志和引证商标标志进行表述,需要对商标标志和商品类别进行对比和判断,这些是商标侵权法律文书特有的内容,也是最容易出错的环节。下面,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天津商标注册侵权法律文书中容易出现的问题进行简单的梳理。

1.商标标志描述不准确用文字表述涉案商标标志时,以偏概全用部分商标标志要素代替整体表述。如在一份法律文书中,当事人销售的商品使用的商标标志与引证的商标标志完全相同,是由文字、图形与字母要素组成的,其中鹦鹉鸟图形要素标志最显著,但文书对涉案的商标标志均称鹦鹉牌,并未对商标标志组成要素进行说明,使人误以为该涉案商标标志是文字商标。还有的文书描述忽视了涉案商标使用艺术字、繁体字和突出使用等细节的描述。商标标志要查清楚,用文字表述商标标志时,应尽量准确、清楚。对于商标标志由多要素组成的,应说明是由哪些要素组成的。对于图形商标标志,可以用图片代替文字表述,更准确地反映商标标志的实际状况。

2.商标标志有遗漏现在,有的企业会在一件商品上使用多件商标,尤其是在白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可能同时使用文字、图形、字母等各自独立的注册商标标志。笔者发现,有些法律文书仅对其中一件注册商标进行比较、判断、认定,遗漏了其他注册商标标志。遗漏商标标志虽然不影响案件定性,但对客观事实未作全面评价,也会影响对当事人的教育效果。

3.商标标志注册信息不全面在有些法律文书中,对引证注册商标标志仅表述为注册商标,没有对引证注册商标标志的注册人、注册号、注册类别、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有效期等注册信息进行说明。这些问题,使法律文书无法确认当事人侵犯了商标注册人具体哪一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没有商标标志的具体注册信息,不能准确界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4.商标标志相同或近似表述不清楚有些法律文书对商标侵权行为仅表述为假冒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对涉案的商标标志与引证注册商标是相同或近似的问题进行判断、说明。商标标志相同还是近似,是界定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的关键,有些案件还涉及是否移送司法机关的问题。

5.商标标志使用方式不明确笔者曾见过一份法律文书,对涉案商标标志标注情况表述为标有字样的变压器。仅从这份法律文书上看,不能判断涉案商标标志是直接标在变压器商品上,还是标在变压器的铭牌(也称标牌)上,或者标在外包装箱上。在另一份法律文书中,对涉案商标标志标注情况表述为商品外包装上标注有某某酒注册商标。从实际查处情况得知,这种酒是用纸箱作外包装,规格为每箱6瓶,每瓶有各自独立的内包装盒,箱内还放置有无纺布手提袋。这些外包装箱、内包装盒、无纺布手提袋、瓶体正反面瓶贴和瓶盖上均标有某某酒字样的标志。对涉案商标标志标注情况作准确、详细的说明,使第三方人员能依据法律文书知道商标标志的使用状态,是客观地说明当事人商标标志实际使用情况的要求,也是查清案件事实的要求之一。

6.商品类别说明不够清晰在一些法律文书中,直接使用65%五氯酚钠可溶剂粉剂、柔性拉毛中涂等商品名称。不对商品用途作解释,就不能明白前者是农药,后者是涂料的一种。还有如塑料,用途广泛,塑料制品可能是汽车配件产品,也可能是日常用品,不对这些产品名称和用途作准确说明,就不能界定违法行为。

7.说理不足在一些法律文书中,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理由是商标注册人出具的鉴定结论,缺乏行政执法机关对商标侵权认定的理由。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涉案商标标志是否构成近似,商品是否类似,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应由工商机关根据案情个案认定,商标注册人的鉴定结论仅是证据的一种。

商标转让多长时间,商标转让一般需要多长时间,商标转让大概需要多少时间。商标转让时间短,具体是几个月,几个星期,还是几天呢?我司为您解答:

⑴商标局自收到转让申请后一个多月发《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

⑵自确立申请日起六到十二个月可以收到转让《核准证明》。该证明需跟原《证》一并使用。

⑶《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标注的日期为转让注册的生效日期。商标转让的流程商标转让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公告→核发转让证明。

商标转让所需文件

A、《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B、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C、委托代理的提交受让人出具的《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受让方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D、申请移转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E、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1根据《商标法》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范围: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2商标注册申请人需要提供证真实、准确、完整的文件材料。

3根据商标法第十七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4根据商标法第18条,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5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是以当地的法人或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按外国申请人方法办理。国内外的联络处、办事处均不可以作为申请人。

6对于组合商标,如仅查询了商标的一部分(如中文或英文),而实际申请商标中的其它部分(如图形)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也会导致商标整体被驳回。

(1)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标志。既区别于具有叙述性、公知公用性质的标志,又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

(2)商标具有独占性。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独占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即构成侵犯注册商称所有人的商标权。

(3)商标具有价值。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商品服务质量和企业信誉、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其中特别要强调的是商标的显著性特征(又称显著性),即是指商标易于区别含其他商标的商品、服务等的可识别性和独特性,消费者可以凭借该商标特征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出处、特点、信息等。

一般情况下,不具备显著性的商标是不允许注册的,以下几种情况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性,:

(1)以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标志、图形作商标;

(2)以与本商品有关联的文字、图形作商标的;

(3)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作商标;

(4)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作商标的(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有例外);

(5)商标的文字、图形过于繁杂或使用繁多称谓的图形;

(6)以极其简单的几何图形、以普通字体写的两个以下的数字或字母(如一条直线,一条曲线,一个规范的三角形、或圆等)所构成商标全部或主体部分的等;

(7)使用国家或行业颁布的统一专用符号作为商标,也被认为是不具备显著性的。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是绝对的,商标设计虽然要注意显著性问题,单一个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在很大程度下取决与使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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