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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区个人商标申请需准备哪些材料?

作者:天津润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5-24 08:08:38

商标法认为整体或主要部分具有市场混淆的可能性的,可以认定构成近似。可见最高人民法院认可混淆是一种可能性,而不是某个确定的事实。天津商标注册是否会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一直是商标争议或侵权诉讼中需要争论的一个问题,例如,某些被诉侵权方会要求对方提供产生混淆的证据来支持造成混淆的主张,有些行政决定书或判决书中甚至会有两个商标近似但不会造成混淆的结论。如此种种,均把混淆作为一个确定的事实来看待,必须要证明其事实的发生才能成立。

而根据最高院在本判决确立的原则,混淆是一种可能性,只要他人使用了注册商标中最具显著性的构成要素,从而容易使消费者认为两者在来源上具有特定的联系,便可以推定成立混淆,无须事实的举证。在自由裁量的范围之内谋求公正的原则,在自由裁量的范围之内力求体现公正是整份判决书所体现出来的一种司法审判的精神。而公正不仅仅包括案件本身的程序公正、实体公正,还包含了社会效益的公正。

无论是从一个国家设立审判机关的目的来看还是从当事人走进法院的目的来看,实现公正都是司法审判的最终目的。在坚持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在法官可以自由裁量的范围之内,应更多关注审判公正的体现。法律的规定不是尽善尽美的,难以面面俱到。而侵权人的侵权方式也是千变万化、层出不穷的,总是绕着法律的界限在试探着审判者的底线。如果审判只是围绕是法律的条文本身来兜圈子,而忽略了立法的本意和社会效益的公正,难免落入侵权人设计好的圈套之中。

在商标注册侵权案件中更是如此,侵权人在设计侵权商标的时候就已经考虑到法律的规定和它的界限,并设法规避法律。最高院的判决表明,法院的判决不仅仅要适用法律正确,而同时要关注社会的效益和公正,使恶意方受到应有的评价和制裁。

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作为商标保护的“灵魂”和商标法正常运行的“枢纽”,商标显著性一直以来都受到理论和实务界的特别关注。

《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此外第11条规定一些标志缺乏显著特征,如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仅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的标志等,这些标志不得作为天津商标注册。

可见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注册商标申请时,若商标缺乏应有的显著性,商标定会遭遇驳回,不予核准注册。

从法理上而言,商标显著性可细分为固有显著性和经过使用而获得显著性。

如何判断商标显著性

1.判定商标是否具有可识性。不能使相关公众将某一标识作为商标予以识别的标识不可能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2.判定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可以考虑商标标识的独创性。需要强调的是这里“商标的独创性”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具有的显著性,有显著性的商标不一定具有独创性

3.判定商标标识是否具有显著性要和具体指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务相结合。通常认为,当标识表示的含义与商品属性关联性最弱时,商标的显著性最强,反之则显著性最弱。例如,文字“苹果”不结合商品考虑,作为商标注册是无法判定是否具有显著性的。但如果结合不同指定使用商品分析将产生不同的结果或可能。如“苹果”指定使用在手机商品上显著性强。

1.在信息化社会中,信息量急剧增大,甚至出现所谓信息爆炸、信息过剩的情况,并且在许多产品处于买方市场的格局中,消费者的注意力资源越来越成为企业赖以生存的重要经济资源,即称为注意力经济。在聚集消费者注意力的各种企业标识中,商标是受到法律有效保护的居于核心地位的要素;

2.在以价格竞争为主导的市场竞争中,产品的性价比取决于技术因素,专利战略在技术性因素中的作用。但是在产品性价比相差不大的情况下,外观专利申请企业的非技术竞争能力及商标战略的作用就凸现出来了,在此情况下,商标战略的重要性与专利战略的重要性并驾齐驱;

3.我国多数企业管理组织模式中,专利管理由技术开发部门负责,天津商标注册由市场营销部门负责,而在现代知识产权体系要素一体化情况下,这种部门壁垒式的职能划分的局限性和弊端越来越明显。由于商标不仅表征着商品来源,而且表征着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品质与市场信誉度,这种非技术要素与技术要素的不可分割的、天然的辩证统一关系,要求知识产权保护的设计和运作走整体强化之路。

从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上,我国的专利管理部门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管理部门是国家工商管理局,现在出现了要将两者统一到一个局委管理的呼声,当然还需要公安部、科技部、商务部等协作管理。

一般而言,商标战略是制定者为了自身的长远利益和发展,运用商标制度提供的法律保护,在非技术性因素竞争和市场竞争中谋取最大经济利益、并保持自己非技术性竞争能力优势的整体性战略观念与谋略战术的集成总和体。外观专利申请战略和商标注册商标战略均成为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战略的两大支柱。

如果特仑苏只在牛奶制品注册商标那么有人用特仑苏注册在农药类别,还有人敢喝吗!一个好的商标名称,含义不错,琅琅上口,会有很多人都想使用,因此,引发的一个个案件也就凸显出来了!作为一个专业的商标代理人,在客户选择类别的时候,一般都是站在专业角度给客户推荐关联类别。

但是好多客户感觉商标代理人是为了扩大自己销售业绩推荐注册,感觉自己的企业没有发展到那一步,费用问题或者其他原因问题,不听从商标代理人的意见。最后后悔都来不及。下面一篇文章告诉您代理人并不是为了收取代理费而故意给你推多类别。

商标为什么要多类保护?一个真实的案例,某矿泉水同名商标被竞争对手注册在农药类别下。如果您的竞争对手做大了,您想想您会不会被搞死?客户在购买矿泉水的时候联想到农药,谁还敢购买您的矿泉水?如果您做大了,您竞争对手在用这个商标在农药下对于您的企业形象、销售业绩会不会受影响?品牌的发展非常不易,您的竞争对手在中间搞一搞,有可能形成品牌膈应。

天津商标注册更要趁早。多类保护注更应该趁早。下面再给大家举一个例子:2000年某厂商向商标局提出伊利YiLi商标注册申请!指定用在卫生器械、水龙头上。在公告期内,伊利集团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裁定维持,伊利集团不服,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裁定,之后一中法院,支持了伊利公司诉讼,后来商评委不服,向北京市人民法院上诉,北京高院审理认定后,尤将伊利作为水龙头等医疗器械商标,尽管上面的商品跟生产销售性伊利公司没有太大的关系,但实际上也深深影响了伊利集团驰名商标的声誉。

最后北京高院驳回商评委上诉请求。伊利提出异议的理由也很简单,一旦商标用在马桶上医疗器械,会对伊利饮品产生隐性影响,就算是驰名商标,伊利在自身的品牌保护上也走的无比艰辛,所以多类别保护是多么重要,而且是企业发展过程中必备重视的事情。注册相关商标、近似商标、从知识产权角度上就是多类保护,第一防止后来者近似商标擦边球风险,第二避免他人对自己经营多年的品牌造成负面影响。

商标布局战略不仅仅考虑多类商标注册,而且还有全类保护,更加成熟的企业会提前布局全类注册,对于一些小企业来说多类保护已经满足要求了。在这样一个市场竞争的年代,拥有知识产权相当于有一把利剑、使用好了可以在市场生存中获得良好发展。那么话又说回来,商标多类别注册有什么好处?

第一:避免发生企业壮大后,生产经营的范围中可能会扩大到以前没有规划的行业或者商品却发现自己使用多年的商标在这个领域被别人注册尴尬情况,如果发生这种情况,重新注册势必给企业带来非常大的负面影响。

第二避免被恶意抢注、企业做大后,企业商品名称被他人注册,例如康师傅是方便面,如果放在马桶上注册了商标,势必对康师傅声誉、销售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所以商标多类注册不仅仅是成熟企业才应该做的事情,刚起步企业也应该尽早纳入自己企业发展战略之中,商标多类保护是商标保护最基本的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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