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区集体注册商标类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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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区集体注册商标类型有哪些?

作者:天津润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5-26 08:13:51

著名商标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和商业价值,并为多数群众所熟知,因此各企业都希望通过认定著名商标提升企业的知名度。著名商标申请流程如下:

1、提交申请——符合著名商标申请条件的商标使用人需要申请著名商标的,应向省会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由该局商标管理处具体负责申请的受理工作。申请人申请著名商标时,应填写《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提供有关材料,并提供近三年的有效证明文件。

2、审查推荐——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收到有关申请书件后,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签署意见予以向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推荐;审查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不予推荐。

3、公告认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设立负责本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的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省著名商标认定通过的,将由省工商局颁发《省著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未予认定的,由省工商局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4、商标延续——著名商标的有效时间为三年,如在有效期满需继续保留“省著名商标”称号的,商标享有人应在其著名商标有效期满的前三个月,提出延续申请,延续申请的提起和审查适用该著名商标的初次认定程序。

商号(TradeNames,又称:企业标志,厂商标志)主要是指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进行登记注册时用以表示自己营业名称的一部分,是工厂,商店,公司,集团等企业的特定标志和名称,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商号权属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定义的工业产权范畴,经过依法登记而取得的商号,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我国法律对商号权未有明确规定,但《民法通则》中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有具体规定。商号权具有人身权属性,与特定的商业主体的人格与身份密切联系,与主体资格同生同灭。商号权又具有精神财产权属性。依世界通例,都确认商号权的排他性和专用性。商号权人不仅可依法使用其商号,而且有权禁止他人重复登记或擅自冒用、盗用其商号,并有权对侵害其商号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对于商号权的转让,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类似于法国法的规定:允许对商号买卖、许可使用或设为抵押。

商号与商标的关系极为密切,经常一起出现在同一商品上,商号有的情况下可以成为商标的一个组成部分或同一内容,但有时又不是。商号和商标在作用和性质上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为:

(1)商标主要是用来区别商品的,代表着商品的信誉,必须与其所依附的某些特定商品相联系而存在,商标权属知识产权;商号主要是用来区别企业的,代表着厂商的信誉,必须与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相联系而存在,商号权属名称权,所以商号权与人身或身份联系更紧密。

(2)商标按照《商标法》的规定进行注册和使用,具有专用权。其专用权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并有法定的时效性;

商号按照《公司法》或《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同样具有专用权。其专用权在所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地域范围内有效,并与企业同生同灭。

(3)在我国,商标权有专门的商标法保护;

而商号权仅比照民法通则关于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方法保护。

(4)带有某公司商号标记的含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到另一国家时,销售人有必要就其商标在另一国家注册,却没有必要就其商号再行注册。

当有些企业将自己的商号注册成商标使用,或者将已注册的商标变更登记为企业的商号,商标和商号就成为同一内容或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这都是《商标法》、《公司法》及《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所允许的。

商标转让公司有话唠给你听,是来为你们讲解一下商标转让过程中会遇到的问题的,今天主要讲述一下个人商标转让给公司需要注意的一些事项:申请→受理→审查→公告→核发转让证明。商标转让时间:大约需要6-10个月左右。

个人需要准备以下资料:1、《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2、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3、委托代理的提交受让人出具的《代理委托书》,并直接在受理大厅进行办理的提交受让方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4、申请移转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通过商标代理机构提交申请之后,就是等待受理之后进行公告然后发布核发转让证明。商标转让公司有话唠给你听,我们会定期发布一些消息,如果想要了解的,欢迎继续关注我们的网站!

中国天津商标注册的相关原则如下: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权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愿望,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注册商标也可以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得与他人商标相抵触。所谓强制注册原则,是指国家规定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者服务中使用的商标,必须依法注册,方可使用的强制规定。《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批准注册的商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目前,我国只有强制性注册商标:人类药品(西药、注射剂、中成药)和烟草制品(包装烟草)。见:1988年1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使用注册商标货物的通知。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必须批准商标注册,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的确认。根据中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国家统一登记原则这意味着我国的商标注册必须经过国家商标局的审批。《商标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负责全国商标注册管理工作”。

所谓先申请原则,是指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个或者类似的商标时,先申请注册的商标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后申请商标注册被拒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申请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注册的,应当对先前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同日提出申请的,对在先使用的商标进行初步审查并公告,驳回他人申请,不予公告。”指使用人在申请(注册)不能首先确认的情况下取得商标注册的原则。

《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以上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同一商标或者类似商标注册的,应当对次使用的商标进行初步审定并公告,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公告。”这里所谓的优先使用原则,往往在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如专利权、著作权)的冲突中起着重要的决定作用。参见《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的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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