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色组合商标申请的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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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色组合商标申请的审查标准

作者:天津润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0-07 08:04:02

现在天津商标注册的时候,也是有着很多种不同的渠道的,原来的时候只是在现实的管理部门进行注册,这样的在注册起来也是有着很大的不方便性,同时也比较费时间,但是现在来说,在这上面则有了很大的提高。因为现在可以在网络上面进行注册,而且相应的费用也比较低,这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也都是很大的方便,我们必须要注意的一点是现在的商标在注册的时候并不只是单纯的企业行为,个人也是可以注册的。

只要自己看中了一个名词,也就可以注册,而且在注册好了之后,如果企业方想要用这个商标,也就必须要高价从自己手里购买,这也是一种投资的行为,因为现在在进行注册商标的时候有了很大的方便性,个人在这方面投资也是一个极好的选择,因为它的注册价格并不是很高,但是未来的升值空间却很大。

什么样的商标更吸睛呢?当然是颜色商标啦!一些企业为了让自己的商标更具有显著性,申请了颜色组合商标。但是,对于颜色组合商标的审查标准你真的了解吗?今天我们公司就为大家介绍颜色组合商标申请审查标准是什么样吗?

1、申请颜色组合商标的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八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区别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色彩组合、声音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商标。

2、颜色组合商标审查的若干定义色彩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以上颜色组成的商标。具体地说,色彩组合商标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颜色按一定比例、一定顺序组成的商标。商标表的审查主要分为三部分:申请文件的审查(文件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是否缺少签章)、商标图样规格的审查、程序和必要的说明、分类。检查(填写的商品/服务项目的检查)。商标实质审查,是指天津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的审查、检索、分析、比较、调查研究以及初步审查或者驳回决定等一系列活动。包括禁止条款的审查,突出特征的审查等,近似的审查。关于颜色组合商标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除了要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审查外,还会对商标的颜色组合进行细致的审查。

3、颜色组合商标的形式审查(1)申请彩色组合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未声明的,即使申请人提交颜色商标,也不以颜色组合商标进行审查。(2)申请人应当提交清晰的色标。商标图案应当是表示颜色组合方式的色块,或者是表示颜色使用位置的图形轮廓。申请人应当在商标说明中写明该颜色的名称和色号,并说明该颜色组合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具体用途。用色块表示颜色组合方式并附加商标说明例如:指定使用服务车辆加油站商标说明:该颜色组合商标由绿色、无烟煤色和橙色三种颜色组合构成。其中绿色(Pantone368C)占60%、无烟煤色(Pantone425C)占30%、橙色(Pantone021C)占10%,按图示排列,使用于车辆加油站外观。图形轮廓如果不是商标构成要素,则必须以虚线表示,不得以实线表示。用虚线图形轮廓表示颜色使用位置并附加商标说明例如:指定使用商品翻斗卡车;拖拉机商标说明:该颜色组合商标由绿色和黄色两种颜色组合构成。其中绿色为Pantone364C,黄色为Pantone109C。绿色用于车身,黄色用于车轮。虚线部分用以表示颜色在该商品上的位置,车辆轮廓和外形不是商标构成要素。

4、颜色组合商标的实质审查(1)颜色组合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天然颜色、商品本身或者包装物以及服务场所通用或者常用颜色,不足以起到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的,判定为缺乏显著特征。一般情况下,新申请的颜色组合商标如果不具备显著特征,商标局可以发出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并就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进行说明。(2)颜色组合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颜色组合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包括:①颜色组合商标之间相同、近似的审查②颜色组合商标与平面商标、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①颜色组合商标之间相同、近似的审查两商标均为颜色组合商标,当其组合的颜色和排列的方式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例如:商标说明:上图第一个颜色组合商标和第二个颜色组合商标均有绿色和黄色,切排列组合都是先绿后黄,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故被商标局判定为近似商标。但商标所使用的颜色不同,或者虽然使用的颜色相同或者近似但排列组合方式不同,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除外。例如:商标说明:上图第一行的两个颜色组合商标使用的颜色不同,具有区分度,不易造成混淆。

第二行的两个颜色组合商标虽然使用的颜色都是蓝色和绿色,但排列方式不同,也具有区分度,不易造成混淆。②颜色组合商标与平面商标、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彩色组合商标与平面商标图形、立体商标指定颜色相同或者近似,容易使有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产生混淆、误解的,应当认定为同一商标或者近似商标。

例如:商标说明:上图两个颜色组合商标虽然一个是平面图形一个是立体图形,但均使用了相同的颜色,且颜色排列方式都是上灰中白下黄,容易让消费者产出混淆感,故被商标局判断为近似商标。虽然使用的颜色相同或近似,但由于整体效果差别较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除外。例如:商标说明:上图的颜色组合商标虽然使用的颜色相同,但商标整体外观具有较高的区分度,因此也不构成近似。通过上述的介绍,大家应该已经明白了颜色组合商标的商标审查标准了吧?

来,阅读文章之前,先做一道选择题!商标作为一个企业的外在形象,不仅代表了企业文化,还代表了企业品牌在法律上的肯定。一个好的商标无论对企业宣传还是市场竞争方面都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商标申请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发布数据显示,截止今年7月,天津商标注册驳回率高达51%。也就是说,申请两件商标能成功一件就很不错了。那么商标被驳回该怎么办?难道只能“认命”?今天,小部就来跟大家说说”商标驳回“那点事儿!

要想从根本上扭转商标被驳回的逆境,首先,你得清楚商标被驳回的原因。一般商标被驳回的原因有:违反商标法强制规定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违反商标在先使用权规定商标在先权利是指:在注册商标申请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以前,他人已经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也就是说,他人注册成功的商标,你再注册就容易被驳回。

违反商标要有显著性规定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作为商标保护的“灵魂”和商标法正常运行的“枢纽”,商标显著性一直以来都受到理论和实务界的特别关注。例如“兰州牛肉拉面”就因商标不具显著性而被驳回。那么,商标驳回该如何应对呢?

第一步,摆正心态,积极“应战”。很多人一看商标被驳回,就给自己判了“死刑”,认为这是官方给出的结论,无法改变。实际并不是这样,商标是由人来审查的,所以申请结果具有主观性,对于同一件商标,每个人的定义不同。只要你能拿出足够充足的理由来证明商标可以使用,就有通过申请的可能。

第二步,驳回复审,刻不容缓。申请驳回复审是应对商标驳回的主要解决方案,紧随“第一步”抱着复审必能通过的决心,向商评委全面阐述自己的理由及观点。但是,如果你所申请的商标违反商标法强制规定的内容,小部不建议再做驳回复审,因为在这种情况下驳回复审通常不会通过。反之,被告知因商标相似、缺乏显著性等原因被驳回的,根据情况可以进行驳回复审。关于驳回复审,小部认为可以咨询专业的代理机构,代理机构的知产顾问会用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眼光对你被驳回的商标进行分析,并告诉你是否需要提出驳回复审。

第三步,吸取教训,从头再来。很多人听到“从头再来”,立刻会产生负面情绪,注册商标时间周期长、投入的精神成本巨大,一句“从头再来”几乎否定了商标注册者前面做的所有工作。更像是旁观者说的风凉话。但事实并非如此。对于经营者来说,商标是保护品牌不受侵害的必需品,而注册商标也并非易事。

我这里说的“从头再来”并不是说让你向上次一样,“盲目地”重新再申请商标,而是从失败中总结经验,找正规的商标代理机构,从专业的角度分析上次申请失败的原因,从商标起名入手,提高再申请的成功几率。从头再来不是结束,而是新的开始。此外,对于急需使用商标的经营者,可以选择购买商标的方式来解燃眉之急。

在如何申请注册全资子公司?这个问题朋友们肯定不了解,本章注册公司就来给大家说一说这个问题,希望能够帮助您解决困扰。

1、子公司出资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署的申请报告及其附件。

2、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子公司章程草案。

3、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附件。

4、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资产评估报告(如果涉及)。

5、子公司拟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文件或者任职资格申请文件。

6、由中国境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其附件,以及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执业证书。

7、子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证券公司《关于申请设立子公司的承诺》。

9、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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